公示信息详情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机构的合法权益,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加强对机构印章的管理,根据《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部门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印章的名称及规格按照社会服务机构有关印章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机构印章式样分为:机构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印鉴等。
第四条 本机构须在依法完成登记成立后,方可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印章须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新印章启用前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第五条 本机构印章应落实专人保管,具体为:
(一)机构公章、法人印鉴由法定代表人指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
(二)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分别保管。
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印鉴,应分开保管。印章保管需有记录。机构员工持有本机构印章的,须办理印章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印章移交需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和图样等信息。
第六条 印章更新,应交回原印章后,方可刻制新的印章。印章遗失,应立即向社会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刻和备案,印章停用须经法人批准,并及时将停用印章送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登记档案。
第七条 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相关负责人签发的文件,印章管理人有权拒印。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方可盖章。
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本机构,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须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外带使用。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并做好印章管理档案记录。违反本制度规定,机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机构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上海周桐宇公益基金会
二0一五年八月
版权所有◎上海周桐宇公益基金会 沪ICP备2021013885号-1 网站制作: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