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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
第二条 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及财务收支报销审批制度。
第四条 严格审核各种收付原始凭证,凡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办理。
第五条 现金收支业务当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拒绝用白条抵库。。
第六条 正确使用和审核各种银行结算凭证,办理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并登记银行日记账,不得将银行账户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套取现金。
第七条 认真做好库存现金的管理外,确保现金、有价证券的安全和完整无缺,保管好出纳的收付讫图章,空白支票及领用的票据,现金和银行收付凭证的编号工作。
第八条 收款要开收据,付款要有依据。报销现金当面清点,收进现金支票及时解缴银行,不得坐支和留用。。
第九条 严格遵守规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提取现金超过万元以上,必须两人以上同行(包括两人)。库存现金不得与私人现金混用。私人的款、物不得存放保险箱内,出纳保险箱钥匙不得委托他人代管。
第十条 加强责任性,依法办事,保守秘密,对中心负责。
上海周桐宇公益基金会
二0一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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