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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上海周桐宇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机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本机构监事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监事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上海周桐宇公益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是本机构的监督机构。监事由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或更换。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不可超过两届。
第三条 监事应在本机构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权,不得越权。
第四条 凡属本机构章程规定的理事会各项决策,应有监事例席相关理事会并监督、见证整个过程。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监事任职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认同本机构的宗旨、发展方向、机构文化、有公益精神;
(四)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尽心尽责致力于慈善公益事业。
本机构理事、负责人、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本机构监事;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合任职的。
第六条 监事的权利
监事对单位的发展、规划以及财务等业务情况有知情权,对理事会日常活动及换届、成员增减等有监督权。
(一)依法监督本机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监督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机构章程的规定,诚信和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
(三)积极参与单位的内部治理,发挥好监督职能;
(四)当遇到理事会决策违法、违规或有重大失误时,应提出反对意见、建议,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收到本机构召集理事会的邀请通知后,不得无故缺席;无故不参加两次以上,自动丧失监事资格,由举办方、业务主管部门、员工会议重新提名增补或核减监事人员。
监事若正式请辞,必须等待本机构新任监事到位并完成交接后,方完成自己的所有职责。
在理事会决策或开展活动中,监事应切实履行监督、见证过程的职责,并在理事会形成的决议书上签字。如由于通过的重大决议违法、违规并致使本机构遭受损失的,列席会议的监事有义务承担一定的责任,须请辞或丧失监事资格。但经证明,在理事会形成决议时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并于事后积极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五)维护和保障本机构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收受贿赂,不得违规泄露本机构的秘密。
第三章 监事换届制度
第八条 监事提名
(一)由举办者提名;
(二)业务主管单位可提名或推荐与本机构无利益关系的社会人士担任监事。
第九条 届内监事变更
在一届监事任期内,原则上监事人员的变化,须经举办方、业务主管部门、员工会议重新提名增补或核减监事人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单位章程修改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单位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本机构章程和本机构《理事会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如本制度与本机构章程及其修正案有任何冲突之处,以章程及其修正案为准。如本制度未予以规定的,则以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规定为准。
上海周桐宇公益基金会
二0一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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